事关新生儿,海南两部门联合印发→
海南日报客户端2026-11-06 23:06:50
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洪旭 马珂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修订后的《海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应出生“一件事”联办、“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改革需要,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签发、申领及使用等活动。在海南省内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内(以下简称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或者在助产机构外出生且拟在本省落户的新生儿,应当依法在我省获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一人一证管理,免费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变相收费。
《办法》明确,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监督与指导,委托海南省妇女儿童医学中心承担全省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信息统计、监督指导、使用培训以及核查鉴定的组织协调工作,可以书面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事务性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负责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查验,依法查处伪造、变造、买卖、使用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及其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为新生儿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当核验其出生医学证明,联网核验信息。常规办理情形下,公安机关留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出生登记原始凭证;通过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等线上联办渠道办理登记的,副页由签发机构留存,公安机关调取共享电子证照打印归档。联办渠道无法完成出生登记业务的,签发机构应当将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交还申请人,由申请人提交公安机关,登记后由公安机关留存副页。
其中,助产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孕产妇“人证合一”身份信息核验。在孕期、入院分娩时等重点环节应当用人脸识别技术开展孕产妇刷脸比对,核验身份信息,记录核实结果并归档。发现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应当及时报辖区公安机关。不得因身份核验问题拒收孕产妇,保障母婴安全。
另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和严厉打击涉及出生医学证明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泄露档案信息、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