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关于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关于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欠费主体因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附名单),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自公告期满之日起,限你(单位)在10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规费及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或将款项请汇缴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265006188326(温馨提示:如通过汇款方式缴纳,请在用途栏备注车牌号、车所有人、吨位,便于我局收缴入库处理)。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补缴且无异议的,本机关将依法进一步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地址: 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12号 联系电话:6382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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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2026年10月29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关于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因下列当事人存在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依法对下列当事人分别作出《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并已依法送达下列当事人。下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现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当事人送达《催告书》,本机关特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下列当事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规费及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或将款项请汇缴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265006188326(温馨提示:如通过汇款方式缴纳,请在用途栏备注车牌号、车所有人、吨位,便于我局收缴入库处理)。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前来我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补缴且无异议的,本机关将依法进一步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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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2026年11月2日

责任编辑: 潘春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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