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发布公告二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关于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各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

经本单位调查核实,下列当事人未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机关作为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依法对辖区内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行使稽查及处理职权。现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下列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行政程序相关规定,本单位特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一、送达文书内容及履行义务要求

本机关已对下列当事人作出《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责令其补缴应缴纳的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及滞纳金。请下列当事人自《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义务。

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到海南省万宁市供电局第一宿舍区对面(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实际应缴金额以征稽系统核定为准。

二、救济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决定书的,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决定书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海南省万宁市供电局第一宿舍区对面

联系电话:0898-62223597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

2026年10月30日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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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关于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的公告

各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

经调查,部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当事人未按时履行缴费义务。本单位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对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作出处理,详情如下。

一、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

本单位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向各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发出《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当事人需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前往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开具一般缴款书,缴纳车辆通行附加费及滞纳金(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现因本单位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特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请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领取通知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若对补缴应缴费额及滞纳金存在异议,需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到本单位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单位将依法核实。同时,本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联系地址:海南省万宁市供电局第一宿舍区对面

联系电话:0898-62223597

详细名单见下图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

2026年10月30日

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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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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