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发布公告三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2026-10-21 16:35:43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不按时缴纳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详见附表清单),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机关特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有权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方市人民政府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
联系电话:0898-2559581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6年10月21日
附:当事人信息及文书内容清单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关于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当事人:
因你(单位)涉嫌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或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本机关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机动车辆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暂扣车辆),因暂扣期限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于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已解除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携带以下材料:(个人)身份证原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车辆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如委托代办的,携带:(个人)委托书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到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侧46号,联系电话:25595818)办理车辆领取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本机关将对扣押车辆依法进行处置,因逾期产生的车辆保管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6年10月21日
附:当事人信息及文书内容清单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你(单位)不按时缴纳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单位)逾期未履行缴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催告书》,限你(单位)限期缴清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及罚款。现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催告书》,本机关特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对本催告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应缴规费、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未在本催告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东方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
邮编:572600
联系电话:0898-2559581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6年10月21日
附:当事人信息及文书内容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