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中分局发布公告二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中分局

关于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十一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进行确认(详见附表1)。如你(单位)对上述欠费信息无异议,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0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费额、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0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本机关将视你(单位)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邮寄了《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但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南省琼中县营根镇国兴大道191号

联系电话:0898-8623811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中分局

2026年10月19日

附表1: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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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中分局

关于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因你(单位)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名下车牌号为粤K39342的机动车辆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解除该行政强制措施(详见附表2)。

现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领取被扣押的车辆,否则,逾期造成的后果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南省琼中县营根镇国兴大道191号

联系电话:0898-8623811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中分局

2026年10月19日

附表2: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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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符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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