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保亭分局发布公告四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保亭分局关于送达《关于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的催告》的公告

各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

经调查,部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当事人未按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及《关于调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153 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将对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二十六条之规定,以及《关于调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153号),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当根据车辆核定吨位,按照220元/吨·月、11元/吨·月的标准,按时足额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现向各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发出《关于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的催告》。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当事人需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前往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保亭分局开具一般缴款书,缴纳车辆通行附加费及滞纳金(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向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详见《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的催告公告送达》清单)送达《关于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的催告》无果,特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请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到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保亭分局领取该催告书,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催告内容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催告书十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并将视你(单位)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若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保亭分局

2026年9月30日

附:关于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的催告公告送达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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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保亭分局关于送达《关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的公告

各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

经调查,部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当事人未按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及《关于调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153 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将对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关于调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153号)之规定,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需按核定吨位,以220元/吨·月或11元/吨·日为标准,按时足额缴费。部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未及时足额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的处罚决定。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当事人需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保亭分局开具一般缴款书缴纳费用,具体费用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有权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标准加处罚款,且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向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详见《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公告送达》清单)送达《关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无果,特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请违法行为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保亭分局领取《关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催告内容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催告书十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并将视你(单位)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若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保亭分局

2026年9月30日

附:关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公告送达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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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保亭分局关于送达《撤销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本机关向你(单位)作出《撤销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撤销对你(单位)作出的《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现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撤销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本机关特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兴东路与桃源路交叉口西南80米

联系电话:0898-8366841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保亭分局

2026年9月30日

附:当事人信息及文书内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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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保亭分局关于送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本机关向你(单位)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特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兴东路与桃源路交叉口西南80米

联系电话:0898-8366841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保亭分局

2026年9月30日

附:当事人信息及文书内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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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林靖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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