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发布公告五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关于送达

《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你(单位)涉嫌不按时缴纳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请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进行确认(详见附表1)。现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上述欠费信息无异议,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琼海市银波路1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处补缴应缴费额、滞纳金(应缴费额、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联系电话:0898-62931309。

本机关将视你(单位)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联系地址:海南省琼海市银波路1号

联系电话:0898-62931309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

2026年9月16日

点击查看大图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关于

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第九条第一款或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责令你(单位)补缴应缴纳的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及滞纳金。(详见附表2)。

现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银波路1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的,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琼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决定书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南省琼海市银波路1号;联系电话:0898-62931309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

2026年9月16日

点击查看大图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关于

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交通规费征稽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版)》的标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详见附表3)。

现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作为自然人的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琼海市银波路1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联系电话:0898-62931309。

联系地址:海南省琼海市银波路1号

联系电话:0898-62931309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

2026年9月16日

点击查看大图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关于

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因你(单位)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解除该行政强制措施(详见附表4)。

现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领取被扣押的车辆,否则,逾期造成的后果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海南省琼海市银波路1号

联系电话:0898-62931309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

2026年9月16日

点击查看大图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

关于限期领取暂扣车辆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因你(单位)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本机关依法对下列机动车辆(详见附表5)采取了扣押机动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单位已作出并向你(单位)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解除该行政强制措施,并要求你(单位)依法领取暂扣车辆。

本机关于行政强制措施解除后,已多次通过电话、书面通知等方式,明确告知你(单位)需在规定期限内前来本机关接受调查处理并办理车辆领取手续。截至本通知书发出之日,你(单位)仍未履行上述义务,该车辆已构成长期无人认领且逾期拒不处置之事实。经本机关依法核查,该车辆状况已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所列之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不具备合法上路行驶条件,亦无继续使用价值。

鉴于上述情况,现正式通知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权属证明、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手续材料,前往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地址: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银波路1号,联系电话:0898-62931309)接受处理,办理车辆领取及相关手续。若你(单位)在上述期限内仍未前来办理,本机关将依法对该车辆启动强制报废处置程序,依规完成车辆注销、拆解等法定流程。

请你(单位)高度重视,按期配合执法工作,逾期未处置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

2026年9月17日

点击查看大图

责任编辑: 章慧

推荐阅读

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1999-2026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30号新闻大厦9楼
电话:(86)0898-66810806  传真:0898-66810545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nhwwljb@163.com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61200600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琼B2-2008008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66802310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108281
  • 广告经营许可证:4600001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