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发布公告四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2026-09-17 12:57:43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关于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的公告
各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
经调查,部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当事人未按时履行缴费义务。本单位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对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作出处理,详情如下。
一、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
本单位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向各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发出《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当事人需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前往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开具一般缴款书,缴纳车辆通行附加费及滞纳金(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现因本单位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特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请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领取通知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若对补缴应缴费额及滞纳金存在异议,需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到本单位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单位将依法核实。同时,本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联系地址:海南省万宁市供电局第一宿舍区对面
联系电话:0898-62223597
详细名单见附表1.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
2026年9月17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关于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各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
经本单位调查核实,下列当事人未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机关作为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依法对辖区内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行使稽查及处理职权。现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下列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行政程序相关规定,本单位特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一、送达文书内容及履行义务要求
本机关已对下列当事人作出《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责令其补缴应缴纳的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及滞纳金。请下列当事人自《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义务。
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到海南省万宁市供电局第一宿舍区对面(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实际应缴金额以征稽系统核定为准。
二、救济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决定书的,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决定书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海南省万宁市供电局第一宿舍区对面
联系电话:0898-62223597
特此公告。
详细名单见附表2.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
2026年9月17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各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附表)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补缴所欠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本机关已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你(单位)责令补缴及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等权利。对此,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邮寄了《催告书》,但因你(单位)未签收等原因导致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并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本《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本机关缴交通行附加费、滞纳金、罚款,责令补缴的通行附加费和滞纳金的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限下列当事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到本机关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罚款和加处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催告内容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并将视你(单位)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详细名单见附表3.

联系地址:海南省万宁市供电局第一宿舍区对面
联系电话:0898-62223597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
2026年9月17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关于解除暂扣车辆行政强制措施的公告
各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
因你(单位)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解除对你(单位)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详情如下。
详细名单见附表4.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