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关于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以及撤销《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2026-09-17 12:14:4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关于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欠费主体因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附名单),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该条例第二十六条拟作出责令补缴决定。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自公告期满之日起,下列欠费主体应当在15日内向本机关补缴应缴规费及滞纳金或将款项汇缴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265006188326。(温馨提示:如通过汇款方式缴纳,请在用途栏备注车牌号、车所有人、吨位,便于我局收缴入库处理。具体欠费金额及滞纳金以实际欠费时间计算结果为准。) 如对本责令补缴决定不服,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地址: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12号
联系电话:63822157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2026年9月16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关于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欠费主体因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附名单),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自公告期满之日起,限你(单位)在10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规费及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或将款项请汇缴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265006188326(温馨提示:如通过汇款方式缴纳,请在用途栏备注车牌号、车所有人、吨位,便于我局收缴入库处理)。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补缴且无异议的,本机关将依法进一步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地址: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12号 联系电话:63822157

请以上车辆的车主(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到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联系地址: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12号,业务电话0898-63822157,传真0898-63837829,邮编571200)办理缴费手续,如逾期不来我分局接受处理,将依法进行处置。注:以上车辆欠费信息解释权归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2026年9月16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关于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因下列当事人存在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依法对下列当事人分别作出《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并已依法送达下列当事人。下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现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当事人送达《催告书》,本机关特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下列当事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规费及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或将款项请汇缴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265006188326(温馨提示:如通过汇款方式缴纳,请在用途栏备注车牌号、车所有人、吨位,便于我局收缴入库处理)。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前来我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补缴且无异议的,本机关将依法进一步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12号
联系电话:0898-63822157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2026年9月16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关于撤销《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的公告
经自查,本机关向下列当事人送达的《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存在文号编制不规范的文书制作瑕疵,属非实质性错误,不影响欠费事实认定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为规范文书制作,本机关决定撤回(撤销)原通知书,重新制作并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本次撤回(撤销)系文书制作瑕疵自行更正,不涉及重新认定欠费事实,亦不改变当事人依法应补缴的规费及滞纳金数额。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撤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地址: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12号
联系电话:63822157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2026年9月16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关于撤销《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经自查,本机关向下列当事人送达的《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存在文号编制不规范的文书制作瑕疵,属非实质性错误,不影响欠费事实认定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为规范文书制作,本机关决定撤销原决定书,重新制作并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本次撤销系文书制作瑕疵自行更正,不涉及重新认定欠费事实,亦不改变当事人依法应补缴的规费及滞纳金数额。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撤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地址: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12号
联系电话:63822157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2026年9月16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关于撤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经自查,本机关向下列当事人送达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存在文号编制不规范的文书制作瑕疵,属非实质性错误,不影响欠费事实认定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为规范文书制作,本机关决定撤销原催告书,重新制作并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本次撤销系文书制作瑕疵自行更正,不涉及重新认定欠费事实,亦不改变当事人依法应补缴的规费及滞纳金数额。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撤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地址: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12号
联系电话:63822157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2026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