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发布公告两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不按时缴纳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详见附表清单),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机关特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有权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方市人民政府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

联系电话:0898-2559581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6年9月4日

附:当事人信息及文书内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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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关于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当事人:苏州惠雅运输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涉嫌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或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本机关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2026年08月05日对车牌号为苏EUE693机动车辆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暂扣车辆),决定书文号:琼交征东方强字[2026]79号。因暂扣期限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08月26日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书文号:琼交征东方解强〔2026〕83号),已解除对苏EUE693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携带以下材料:(个人)身份证原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车辆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如委托代办的,携带:(个人)委托书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到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侧46号,联系电话:25595818)办理车辆领取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本机关将对扣押车辆依法进行处置,因逾期产生的车辆保管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6年9月4日

附:当事人信息及文书内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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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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