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乐东分局发布公告两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乐东分局关于

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九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进行确认(详见附表)。如你(单位)对上述欠费信息无异议,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0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费额、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0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本机关将视你(单位)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邮寄《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但因逾期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表: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明细表

联系地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乐安路391号

邮编:572500

联系电话: 0898-85523373、0898-85528511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乐东分局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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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乐东分局关于

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拟责令你(单位)到本机关补缴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并对你(单位)作出处以罚款的处罚决定(详见附表)。

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你(单位)应自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提示:如你(单位)通过汇款方式缴纳的金额汇款,应在用途栏备注车牌号、车辆所有人、吨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请当事人看到公告后及时到本机关补缴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补缴的通行附加费、滞纳金的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特此公告!

附表:违法行为通知书明细表

联系地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乐安路391号

邮编:572500

联系电话: 0898-85523373、0898-85528511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乐东分局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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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符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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