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澄迈分局发布公告三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澄迈分局关于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你(单位)不按时缴纳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限你(单位)在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澄迈分局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可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公民为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1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联系地址: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西侧

联系电话:0898-67610109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澄迈分局

2026年9月1日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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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澄迈分局关于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你(单位)不按时缴纳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请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进行确认(详见附表)。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澄迈分局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应缴规费、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如你(单位)对本公告送达的决定书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澄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决定书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西侧

联系电话:0898-67610109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澄迈分局

2026年9月1日

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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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澄迈分局关于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车辆因涉嫌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或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我分局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不按照《条例》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下面车辆明细)实施了暂扣措施。现暂扣期限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车辆解除暂扣行政强制措施。请下列车辆所有人携带身份证原件(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携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车辆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澄迈分局(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西侧)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车辆。逾期未办理的,我分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暂扣车辆进行处置。

因下列车辆的车主(单位)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且我分局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下列车辆的车主(单位)公告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本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澄迈分局

2026年9月1日

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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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曾令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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