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发布公告四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下列机动车辆车主因不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以下清单),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下列机动车辆车主应当在15日内到海南省屯昌县昌志路66号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业务大厅征收股办理缴费,联系电话:0898-67812331。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本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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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

2026年8月25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单位已向下列当事人(详见以下清单)作出《催告书》,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当事人送达《催告书》,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请下列当事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履行方式:应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昌志路66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联系电话:0898-67812331。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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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

2026年8月25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
关于《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下列机动车辆车主因不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以下清单),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特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下列机动车辆车主如对该决定有异议,可在《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处罚决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拒不履行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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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

2026年8月25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
关于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及告知认领的公告

下列车辆因涉嫌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或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被我分局依法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我局已解除下列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因下列车辆的车主(单位)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且我分局无法确定涉案车辆所有人,现依法以公告的方式解除以上车辆的暂扣强制措施,并向下列车辆的车主(单位)告知领取,请下列车辆的车主(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地址:屯昌县屯城镇昌志路66号,电话:0898-67812331)办理车辆领取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我分局将对扣押车辆依法进行处置。

本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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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

2026年8月25日

责任编辑: 莫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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