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体育彩票实体渠道管理办法
海南体彩2026-08-22 17:36:33
海南省体育彩票实体渠道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化体育彩票实体渠道管理,促进渠道稳健、创新发展,保障渠道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购彩者便利需求和体验需求,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中国体育彩票实体渠道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有固定销售场所、有销售人员为购彩者提供现场服务的实体店销售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总局体彩中心全称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省体彩中心、中心均指海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实体店,是指体育彩票单个销售的场所及其空间内涵盖的经营要素,所有实体店合集统称为实体渠道(以下简称渠道)。实体店分为专营实体店和兼营实体店。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为专营实体店:
(一)有独立的销售空间和彩票店招;
(二)配备专职彩票销售人员;
(三)以彩票销售为主要业务和收入来源。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兼营实体店:
(一)无独立的彩票店招;
(二)无专职彩票销售人员;
(三)不以彩票销售为主要业务和收入来源。
视频型彩票实体店属于专营实体店的一种,其建设标准、设备配置、运营管理要求由中心根据视频型彩票业务特点另行制定管理细则。
实体店根据功能与定位,可分为展示体验中心、传统专营店、传统兼营店、便利连锁店、小微零售店、视频型彩票专营店等类型。各类实体店的建设标准、形象要求、游戏权限等由中心根据各阶段渠道建设公告另行明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要素,是指体育彩票实体店用于销售、服务与管理的人员、场所、设备及工具的总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销售与服务人员:体育彩票实体店的自然人代销者、法人代销者及其代表、彩票销售员;
(二)销售空间:体育彩票销售服务的专属物理区域,涵盖地面平面布局及立面展示区域;
(三)销售设备: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及相关设施;
(四)监控设备:体育彩票实体店声音、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
(五)资金管理工具:体育彩票销售过程中用于资金收付、结算及管理的工具;
(六)营销工具:体育彩票客户营销与关系维护相关工具,涵盖开展宣传推广与增强购彩者体验的宣传物料、展示设施、在线媒介(仅限于代销者用于体育彩票宣传推广的社交账号与社群);
(七)总局体彩中心或中心规定的其他经营要素。
中心对上述经营要素实行分类管理,各类经营要素的具体管理规范由中心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代销者,是指中心委托代理销售体育彩票的单位或个人。其中,代销体育彩票的单位为法人代销者,代销体育彩票的个人为自然人代销者。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销售员,是指经代销者允许,为所属实体店提供体育彩票销售服务的人员。
第八条 中心在总局体彩中心的统一组织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渠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渠道发展计划、渠道管理规范和工作实施方案等;
(二)建立专门的渠道管理团队,明确渠道管理服务职责,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渠道工作机制;
(三)按照总局体彩中心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加强渠道合规管理,优化渠道结构,提升渠道质量,不断提升客户购彩的便利性,让客户获得更好的购彩体验;
(四)监督、指导代销者履行责任彩票义务,落实代销者有关政策和规定,加强对渠道的新建、退出及日常管理和服务。重视代销者的诉求与权益保护,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第九条 中心各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实体渠道管理工作:
(一)渠道管理部门负责实体渠道的建设、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及代销者管理工作;
(二)产品管理部门负责体育彩票游戏产品在实体渠道的投放、销售策略制定、市场营销及产品培训工作;
(三)品牌与责任彩票部门负责实体渠道的品牌形象建设、责任彩票宣传、公益公信宣传推广工作;
(四)技术部门负责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销售系统的技术保障与运维工作;
(五)财务部门负责实体渠道销售款的归集结算、代销费用支付及资金安全管理工作;
(六)综合部门负责渠道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公文流转及综合协调工作;
(七)分中心在中心授权范围内具体承担本辖区内实体渠道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分中心依据本办法实施的管理行为,视为中心的委托行为,相关法律后果由中心承担。分中心的具体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中心另行规定。
各部门、分中心应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渠道管理合力。分中心在属地管理中对口落实上述各部门的工作要求。
第十条 渠道建设与管理应以“建设负责任、可信赖、高质量发展的国家公益彩票”为总体目标,遵循“全产品、全渠道、全价值链”的管理思维,坚持责任先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分类施策,坚持创新发展。
第十一条 中心制定的渠道管理制度、代销合同及各类管理规范,共同构成实体渠道管理的制度体系。本办法是实体渠道管理的顶层制度文件,其他专项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渠道双录系统管理办法》《销售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兑奖管理办法》《实体店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自媒体发布规范》等)和操作规范应与本办法衔接一致。本办法与专项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专项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冲突的,可作为具体执行依据。
第二章 实体店新建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开展实体店新建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公开公正,规范透明;
(三)从优选择,兼顾公益。
第十三条 中心应客观评估不同区域市场和不同渠道的发展潜力,制定年度新建计划,统筹规划不同区域市场的新建范围和规模。
第十四条 中心负责建立规范的实体店新建机制,制定差异化的征召标准,并公开发布实体店征召信息,定期跟踪工作进度,切实做到“申请必登记、登记必受理、受理必反馈、反馈必清晰”。
征召方式包括公开征召和定向征召。公开征召主要通过中心官方网站、代销者公开邀约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征召信息,吸引潜在代销者申请加入。定向征召主要针对具有较为丰富的渠道资源、良好的品牌美誉度的法人代销者或符合条件的个人,经综合评估后洽谈合作。
第十五条 中心发布的实体店征召信息应简洁明了,便于申请人理解,须至少包含以下基础内容:
(一)计划设立实体店的区域与数量;
(二)实体店与代销者的条件;
(三)代销申请、审核评估、合同签订、培训考核、代销证发放与业务开通等流程;
(四)咨询、投诉渠道。
第十六条 在建设新的实体店时,中心应根据现有专营实体店人群覆盖、经营水平等情况,合理设定专营实体店之间的间距标准,原则上不少于200米(按行人可安全通行的最短路径测量)。兼营实体店之间、兼营实体店和专营实体店之间不设定最小距离限制。
因本省中小市县商业密集区有限,经分中心实地勘查并报中心备案,可在上述原则基础上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规定距离的20%。
第十七条 在幼儿园及中小学学校周边100米内(以主出入口为起点)不得设立任何类型实体店。与学校的距离按行人可安全通行的最短路径测量,以实体店正常出入口中间点为起点,以学校主出入口(日常使用频率最高的校门)中间点为终点。
第十八条 销售场所必须是对公众开放、能持续提供现场销售服务的场所,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销售场所应具备满足体育彩票销售及品牌形象展示的基本空间,投入经营后不得擅自降低体彩经营面积。销售场所原则上不允许与日常居住共享,须实现物理隔断,确保销售区域与生活区域完全隔离;
(二)销售场所形象必须按照总局体彩中心及中心制定的渠道形象标准进行布建,符合基础形象展示、安全生产、合规销售、责任彩票及公益宣传等工作要求;
(三)销售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建筑安全、防坠落风险、财产安全等相关要求。违法建筑、危房不得申请。合法合规的临时建筑,经中心评估确认符合安全及经营条件的,可纳入申请范围。
建店具体标准(含各类型渠道的面积要求、形象标准、选址要求等)由中心根据各阶段渠道建设公告另行明确,本办法仅做原则性规定。
第十九条 中心应设定清晰的代销者准入条件,申请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提交申请材料。
法人代销者的准入条件:
(一)依法登记成立的法人组织;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从事体育彩票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满足体育彩票销售需要的场所;
(五)近五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以及在国家信息查询系统中(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近五年内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申请人应书面承诺符合本项条件;
(六)未被列入体育彩票黑名单;
(七)便利连锁/小微零售代销者须拥有稳定的彩票运营管理团队,并能按照中心的要求开展彩票代销业务管理;
(八)总局体彩中心和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然人代销者的准入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经中心综合评估合格的,可适当放宽;
(二)在全国范围内未设立体育彩票实体店;
(三)有与从事体育彩票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满足体育彩票销售需要的场所,且销售场所须具备布建体育彩票相关宣传要素的条件;
(五)近五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不良商业信用记录和不良个人征信记录,申请人应书面承诺符合本项条件,分中心事后进行核查;
(六)未被列入体育彩票黑名单;
(七)总局体彩中心和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成为实体店销售员所具备的基础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三)具备体育彩票销售所需的业务能力;
(四)未被列入体育彩票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 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从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双方父母、子女)不得代理销售体育彩票。
第二十二条 分中心应及时收集并核验申请人所提交的场所信息、个人信息或法人信息,并及时将信息核验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申请人对审核评估结果存有异议的,可通过投诉渠道提出复议,分中心应在收到复议申诉后及时给予回复。
第二十三条 分中心可对申请人提交的实体店场所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评估内容包括:
(一)实体店综合效益评估。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地理情况等因素,对比周边同类业态进行测算,合理提出设立实体店的效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品牌形象、客户价值、社会影响、预估收益等,确保体育彩票实体店资源发挥最优价值。
(二)实体店选址评估。根据综合效益、安全生产等要求,勘查实体店选址合理性,确认场所具备良好、稳定的经营条件,无安全隐患及合规风险。
第二十四条 分中心应结合准入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综合评估。
(一)分中心应重点核查申请人是否被列入体育彩票黑名单,如发现其被列入黑名单,应及时终止其代销资格审查。
(二)分中心可就申请人的资金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评估,确保其具备与从事体育彩票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能力。
(三)同一自然人代销者在全国范围内名下不得开设超过1家实体店。
第二十五条 对同一地理区域出现多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时,应通过公开透明的评估标准进行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可将优抚对象、残疾人群列为优先考虑对象。
第二十六条 分中心或中心应通过官方网站对拟批准的实体店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自然人姓名或法人名称、实体店位置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分中心或中心应及时与申请人签订体育彩票代销合同。
第二十八条 中心可制定押金及保证金管理要求,确保依法合规、公平合理、安全规范。
第二十九条 分中心应组织开展开店准备工作,明确各环节完成时限,提升审批及落地效率,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体店的装修验收、实体店基础信息采集(含实景照片)及售前培训、设备与工具配备、网络开通、档案建立。
第三十条 分中心应结合不同类型实体店,制定并实施差异化的售前培训课程,兼营实体店、便利连锁/小微零售渠道的课程内容侧重于彩票基础知识与销售服务规范、市场合规与安全生产;专营实体店课程应包含兼营实体店课程的基础内容,并额外增加彩票政策法规、产品玩法与投注方式、销售服务技巧等系统化、专业化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代销者完成开店准备工作后,分中心为代销者核发有效的代销证,在满足相关销售条件后,可开通销售权限。
第三十二条 分中心、中心可对潜在法人代销者进行综合评估,明确合作的优先次序,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有序发展,稳步推进。对于信用情况良好的法人,可深入了解对方的行业特点、运营规则、经营状况和组织管理等情况,制定合作方案。
第三十三条 分中心、中心应当妥善保管代销审批的相关文件,包括审批表、公示文件及其他资料。
第三章 实体店形象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心负责制定统一的渠道形象建设标准和更新改造计划,并建立常态化的渠道形象更新机制,根据总局体彩中心发布的渠道形象建设标准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符合客观实际的渠道形象建设方案,渠道形象建设方案要体现分类施策的原则,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可给予一定扶持。
第三十五条 分中心应在中心指导下,结合形象建设工作,在体育彩票实体店内增加责任彩票、公益、公信以及体育彩票文化等宣传内容,将实体店打造成形象宣传平台。
第三十六条 分中心可指导代销者,在体育彩票实体店内以各种形式增加公益类、健康类等与体育彩票价值观念一致的便民服务内容或有偿服务内容。
代销者拟在体育彩票销售场所增加上述内容或非中心规定内容的,应提前向分中心、中心进行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增加。
体育彩票实体店代销者未按规范要求,在经营场所张贴、摆放中心统一印制配发的责任彩票、公益公信、游戏产品、促销活动、体彩文化等宣传物料的,分中心有权责令代销者限期完成门店形象标准化整改;逾期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可暂停其体育彩票销售权限;情节恶劣、拒不配合管理的,依规取消代销资格,解除代销合同。
第三十七条 体育彩票实体店形象更新改造完成后,分中心应按流程组织专项验收。不符合形象建设方案要求的,分中心应发出书面通知责令代销者改正;对于逾期不能改正的,分中心可依据代销合同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八条 体育彩票实体店形象建设受当地城市管理要求制约的,中心应向总局体彩中心说明。
第四章 实体店运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心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渠道运营管理政策、代销者管理规范等,并监督、评估执行情况。中心应根据总局体彩中心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对代销者及销售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遵循“过罚相当、分级分类”的原则,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整改态度,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警示教育、约谈警告;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暂停销售权限(3至30日);
(四)渠道降级(展示体验中心降级为传统渠道);
(五)调整代销佣金比例;
(六)减少或取消部分游戏授权;
(七)限制即开票供应;
(八)终止代销合同、取消代销资格;
(九)列入体育彩票黑名单;
(十)扣除设备押金;
(十一)赔偿中心或第三方损失。
对同一违规行为在12个月内再次发生的,可加重处罚。对主动报告、积极配合整改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四十一条 分中心可对实体店进行综合评估,对长期经营效益低下或存在重大风险的实体店,可取消其距离保护政策,不再适用第十六条规定的间距限制,并按程序指导其整改或启动退出机制。重点针对专营实体店建立以合规经营、责任彩票落实、品牌贡献、客户价值、收益情况等多维度为核心的评估体系。实体店发生经营主体或销售场所地址变更的,其相关扶持政策将自动终止,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规划调整等非代销者主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分中心须要求实体店保持彩票销售区域整洁、有序。对于专营实体店,应设置体育彩票专属的销售空间,主要用于体育彩票销售及相关宣传,确保该区域与生活区域完全隔离。除经中心事前审批同意引入的合作业态外,严禁在专属销售区域内开展与体育彩票无关的商业活动。
分中心应制定并实施代销者及销售员识别与劝阻未成年人购彩的标准化流程,明确“谁经手、谁劝阻、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家长携带未成年人进入销售场所并参与购彩、刮奖、兑奖等情形的,应主动劝导并拒绝提供服务。
第四十三条 分中心应确保所有实体店安装符合标准的录音录像监控设备,规范日常运营管理,要求代销者落实双录相关义务与责任,实现销售区域全覆盖、无死角。录音录像监控设备采集的数据资料至少保留至记录之日起30日,或代销合同关系解除之日起30日;发生纠纷的,应保留至纠纷最终解决后。代销者不得擅自改动、迁移、拆除设备,或以喷涂、遮挡等方式妨碍其正常运行。违反上述规定的,分中心可依据代销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分中心应按照中心根据不同类型实体店的特点制定的投注设备使用策略,为实体店配置相应的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原则上一家实体店只配备一台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不含视频型彩票设备)。
第四十五条 中心可根据渠道类型、经营成效及市场发展需要,合理调整实体店可代销的体育彩票产品种类及销售费用(佣金)比例。调整前应通过中心官方网站、体彩代销者APP、彩票销售终端机广播信息等渠道提前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代销者如有异议,可依照代销合同约定的申诉渠道提出。
第四十六条 中心相关部门应明确投注设备销售款额度充值、提现及结算的操作流程、时限要求和风险防控措施,保障代销者资金安全和结算便利。分中心负责具体执行,加强对实体店资金管理工具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流转清晰可追溯,避免出现吃票、出售假票、折价售彩、赊销等行为。
中心相关部门应根据市场情况、渠道类型及经营规模等因素,制定即开型体育彩票库存及陈列展示的具体标准,并适时调整。代销者应按照中心要求保持合理库存,做好即开票陈列展示和新票铺票工作。
第四十七条 分中心应采取相关措施,加强对代销者利用店内电子显示屏及自有营销工具(含社交账号、社群等在线媒介)发布体育彩票相关内容的监督管理,避免出现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诱导非理性购彩等违法违规内容,以及诋毁同业或损害体育彩票公信力的行为。代销者利用在线媒介发布体育彩票相关内容的,须遵守《体育彩票销售人员网络行为规范》及代销合同的相关约定。
第四十八条 分中心应明确实体店日常营业时间要求,通过系统监控、实地巡查等方式,加强对代销者每日营业时间的管理。实体店每日营业时间原则上不晚于9:00开始、不早于22:00结束(休市及统一停售除外),具体营业时长可由代销者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上述时间区间内合理安排。
实体店停售期间,应在实体店外部显著位置张贴暂停销售告示并标示停售时限。除不可抗力因素和中心明确的特殊情况外,一年内累计停售时间超过四十五日的(不含休市),分中心可依据代销合同约定取消其代销资格。
第四十九条 分中心应要求实体店的自然人代销者本人驻店经营,每月到店天数不得低于8天,每周到店天数不得低于2天,且驻店当天须覆盖本店主要销售时段(原则上应覆盖晚间时段)。因故连续7日以上无法到店的,应提前向分中心报备。因疾病、家庭变故等正当理由无法满足驻店要求的,可向分中心申请临时调整。分中心有权通过双录系统、到店检查等方式核实代销者驻店情况。
分中心应要求并监督自然人代销者亲自参与责任彩票、安全合规培训以及合同续签等关键活动,严禁委托他人替代参与。
第五十条 代销者是实体店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店内发生的销售行为、人员管理、合规经营等承担全面管理责任。
代销者对其聘用的销售员负有监督、管理、培训的义务,并通过实体渠道系统完成信息登记。销售员在实体店内从事体育彩票销售及相关活动时发生的违规行为,无论代销者是否在场或是否知情,均由代销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违约责任。系统仅对销售员信息进行实名登记,中心不对实体店销售员进行审批或授权。
中心依据本办法及代销合同约定对代销者作出处理后,代销者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向有责任的销售员追偿,但不影响中心对代销者的处理决定。
第五十一条 分中心应要求法人代销者为其名下各类型实体店(含专营店、兼营店、便利连锁店、小微零售店等)指派代销者代表,负责该实体店的实际经营管理,其驻店时间及监督要求由分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分中心可要求法人代销者对其指定的代销者代表进行备案,核实其身份信息及授权期限。备案通过后,分中心可组织代销者代表参加岗前培训。
第五十二条 分中心可要求实体店的代销者备案其店内销售员身份信息。严禁销售员跨省、跨地市绑定多家实体店,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地市绑定多家实体店。
分中心应要求实体店从业人员(含代销者本人、代销者代表、销售员)在中国体育彩票实体渠道管理系统中完成实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
实体店从业人员上岗前须参加分中心组织的基础业务和合规销售培训,并通过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销售体育彩票。岗前培训课程须包含责任彩票内容。分中心应针对不同类型实体店制定差异化的培训方案。无故不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分中心可依据代销合同约定暂停其销售权限。
第五十三条 分中心须通过实体渠道相关管理系统对全部实体店的基础信息进行收集、登记与管理,每半年至少对渠道信息核查一次,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十四条 实体店基础信息主要包括:
(一)代销者信息: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法人);代销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用于接收代销费的银行账户信息;法人代销者名称、营业执照编号、注册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用于接收代销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二)相关经营者信息:销售员、代销者代表信息;
(三)店面信息:所属地区、实体店编号、详细地址(精确至门牌号)、经营面积、开店时间、实景照片(含门头及内部销售区域);
(四)经营信息:实体店类型、游戏权限;
(五)终端设备信息:终端编号、终端状态、终端类型、授权游戏;
(六)合同与证照信息:代销合同编号、有效期及代销证信息。
第五十五条 若代销者信息、实体店地址、经营面积、实体店形象或实体店类型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时,专管员应要求代销者及时、主动申报,分中心应审核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实体渠道相关管理系统中同步更新信息。其中:
(一)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应终止原代销合同,经中心审核批准后与新主体重新签订代销合同。新主体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代销者准入条件。经营主体未发生变更的,依据第六十五条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二)对专营实体店因周边新设立幼儿园及中小学、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无法在原址经营但代销者仍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分中心应结合区域情况予以妥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给予选址建议、产品供应的延续等。
第五十六条 实体店经营地址未发生实质性变更的体育彩票销售场所视为同一实体店,须延续历史经营信息。
第五十七条 即开型体育彩票自代销者通过系统订票并确认签收之时起,其所有权归属代销者;未出库、未订购或未确认的即开票所有权归属体育彩票机构。代销者订购并确认签收后,即开票发生灭失、损毁、被盗、遗失的全部风险与责任由代销者承担。
第五十八条 代销者与销售员有下列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中心有权取消代销者代销资格,并将相关责任人根据要求纳入体育彩票黑名单,实施全国跨地区联合惩戒(黑名单适用标准与总局体彩中心保持一致):
(一)以任何方式组织或者参与发行、销售、推销未经财政部批准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境外彩票等非法彩票;
(二)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体育彩票,包括但不限于对互联网售彩进行宣传推广和引流,下载、安装、注册互联网售彩软件,利用互联网售彩软件接单、售彩、兑奖等;
(三)利用体育彩票销售场所、体育彩票代销合同、冒用体育彩票或中心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赌博活动、为他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组织或者参与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实施涉彩诈骗,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
(四)以任何方式组织或参与销售伪造、变造彩票(如伪造即开票、热敏纸、电脑彩票等)或使用相关造假设备;
(五)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或兑奖,包括但不限于:将彩票直接出售给未成年人、允许未成年人在销售场所参与刮奖、选号或代为兑奖等行为;
(六)违反诚信经营原则,以误导、欺骗、欺诈等方式销售彩票,包括但不限于:吃票(不出票、少出票、一票多卖或出假票)、为非实体票兑奖的盗兑行为、溢价或折价销售、违规发起或组织合买、诱导大额购彩、计划跟单、隐瞒中奖、拒绝兑付等;
(七)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体育彩票的;
(八)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或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九)超出体育彩票代销合同约定的游戏品种范围销售体育彩票游戏,委托他人代销体育彩票,擅自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或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给他人,以及联合销售引流、跨区域销售彩票的;
(十)泄露中奖者个人信息的;
(十一)伪造或滥用发行机构、销售机构提供的数字信息服务,造成负面舆情传播、严重损害体育彩票形象的;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或代销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在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使用过程中,代销者或销售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分中心应立即给予代销者暂停销售处理,情况严重者取消其代销资格并根据要求纳入体育彩票黑名单;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改变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用途;
(二)拆卸、更换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及零部件;
(三)未经销售机构允许,私自将设备搬离实体店;
(四)私自对接外接设备;
(五)未经许可,私自查阅、修改、复制、删除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
(六)安装、运行其他可能影响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使用或安全的程序和文件;
(七)相关法律法规或代销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中心收到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通报代销者或销售员涉嫌非法经营、诈骗、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立即暂停其销售权限,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经公安机关查实或法院判决构成相关犯罪的,中心应将其纳入体育彩票黑名单,实施全国跨地区联合惩戒,并解除代销合同。
因本款被暂停销售权限,当事人未主动申请恢复,或申请后经核实不符合恢复条件的,暂停期限届满3年后(自公安机关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之日起计算)自动取消体育彩票代销限制。
第六十一条 中心应做好体育彩票黑名单管理落实,及时进行黑名单人员的列入、异议处理、移出等操作,代销者及销售员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代销资格并纳入体育彩票黑名单的,同一当事人名下全部实体店应及时取消代销资格,解除代销合同,同时在规定期限内禁止其在全国范围内重新申请体育彩票代销资格、从事与体育彩票相关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成为基层管理服务人员。
第六十二条 对于未经中心委托,擅自从事体育彩票销售活动的,分中心应及时追查体育彩票销售设备、产品等来源,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为非法彩票提供场所的提供者。
第六十三条 中心负责全省实体店运营的合规性的统一管理、规则制定、指导监督与风险监测,对涉嫌违规的实体店下达核查清单。对总局体彩中心下达的实体店核查清单,要第一时间对相关实体店进行实地核查,并上报核查结果及完整佐证材料。
第六十四条 中心负责建立常态化的合规运营管理机制,并指导分中心对全省范围内实体店的合规运营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规情况进行及时处理,重大违规情况应当及时向总局体彩中心上报。
第五章 代销合同与代销证管理
第六十五条 中心应参考《体育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符合本省实际情况的代销合同。合同内容须符合《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分中心应严格监督代销者在其合同授权范围内开展彩票销售工作,避免未经代销合同约定将代销权利义务擅自全部或部分转授他人。对于任何未经合同约定的转授权行为,应视为委托他人代销并予以查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应与代销者签订《代销合同补充协议》:
(一)实体店经营地址发生迁移的(不含跨区域迁移,跨区域迁移的按新设实体店程序办理);
(二)实体店设备押金发生变更的;
(三)中心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调整代销产品种类或销售费用(佣金)比例的;
(四)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需要对代销合同条款进行统一修改的;
(五)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对代销合同其他条款进行变更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联系方式、银行账户信息、销售员备案等),通过实体渠道相关管理系统更新信息即可,无需签订补充协议,但中心认为有必要签订补充协议的除外。
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署后,与代销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代销合同与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六十六条 为确保体育彩票业务的连续性,分中心应在合同到期前,及时启动代销合同的续签工作。对于决定与代销者不续签的,分中心应提前告知代销者,并在代销合同中明确提前告知的期限。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续签合同:
(一)实体店周边有新设立的幼儿园及中小学学校且距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辖区内相关政策要求的;
(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且新主体不符合准入条件的;
(三)经分中心、中心综合评估,实体店连续三个月销量低于规定标准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
(四)实体店存在安全隐患,或未按照总局体彩中心及中心规定的实体店规范经营标准,做好基础形象展示、合规销售、安全生产、责任彩票及公益宣传等工作,经督促仍未整改的;
(五)代销者达到中心规定的年龄上限,且经中心对其经营能力、合规记录、安全生产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合格的;
(六)总局体彩中心、中心规定的不予续签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中心可根据本区域情况,综合评估后制定合同有效期,原则上合同期限不低于一年。对于经营状况良好、市场运营稳定规范的代销者,续签时可适当延长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一次续签不超过三年。
第六十八条 代销证是中心发给代销者,准许其代理销售体育彩票的合法资格证明。
分中心应加强代销证的管理,按照总局体彩中心有关代销证的管理规定,做好代销证的印制、发放、管理、回收、销毁等工作。
分中心应严格监督代销者将代销证置于彩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出售代销证。
任何形式、任何场所的体育彩票销售活动,均须持有有效的《体育彩票代销证》。临时性销售场所(如品牌推广活动、户外销售活动等)应在活动开展前申领临时代销证或由主办方持有效代销证报备,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临时代销证的管理办法由中心另行制定。
分中心应以代销合同为基础,确保代销证有效期、终端设备销售权限与合同一致。若代销证相关信息与实际委托代销情况及代销合同不一致时,分中心应及时为代销者更新。
第六章 实体店退出管理
第六十九条 中心负责制定本省的实体店退出管理制度,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代销者及实体店退出管理工作,为解除代销合同的代销者办理退出手续。分中心在实体店退出管理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代销合同约定及管理制度办理;
(二)平稳退出,避免出现账款纠纷等问题。
第七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应与代销者解除代销合同:
(一)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的;
(二)合同未到期,中心按照合同规定及相关管理制度、法律规定解除代销合同的;
(三)合同未到期,代销者书面提出解除代销合同申请,中心经核实和批准,双方解除代销合同的。
第七十一条 失联代销者的认定标准、处置流程及实体店注销管理等,依照《海南省体育彩票失联代销者实体店注销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该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该办法为准;该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二条 分中心为代销者办理退出手续时,应回收代销证、投注专用设备、中心提供的监控设备、其他中心提供的公益宣传、辅助销售设备等,收回未使用的热敏纸,确认代销者已拆除店内外体育彩票销售标志标识及相关宣传品之后,方可对相关账目进行结算。经代销者申请,中心应协助办理其“未拆包、未激活、未过期”的整包即开型体育彩票的退票申请(救济条款)。
第七十三条 分中心应加强对代销者退出流程的监督,退出手续应在单方面或双方解除代销合同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因代销者不配合给中心造成的损失由代销者自行承担。财务结算按照中心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实体店安全管理
第七十四条 中心应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全力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建立渠道安全管理制度。
分中心应按照《中国体育彩票销售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在实体店选址、建设、运营等环节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
第七十五条 中心应强化各层级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强风险监测预警、预判和处置能力,定期开展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适时安排渠道安全事件处置演练。
第七十六条 分中心应加强对代销者的安全教育,并对实体店安全管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代销者对不合格事项限期整改。
第七十七条 分中心应要求代销者第一时间处置在实体店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件,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实体店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十八条 对于因渠道安全事件引发的舆情传播,中心要严格按照中国体育彩票危机传播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第七十九条 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损坏的,中心应免除代销者赔偿,并补发新设备。代销者没有尽到常规保护义务的除外。
第八章 内部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八十条 中心应建立健全实体渠道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对渠道新建、运营管理、代销者退出等关键环节实施全流程监督,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和合规检查。
第八十一条 中心工作人员在实体渠道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在渠道审批、代销者准入等环节滥用职权、违反程序、弄虚作假的;
(二)对代销者违规行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查处、包庇纵容的;
(三)收受代销者贿赂或不当利益的;
(四)泄露代销者、购彩者个人信息或举报人信息的;
(五)无故拖延审批、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在服务过程中言行不文明,对体育彩票品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 对有第八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依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中心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调离岗位、纪律处分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十三条 中心应畅通内部和社会监督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对反映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并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章 通知与送达
第八十四条 中心及分中心可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向代销者发送通知、告知、指令等管理信息:
(一)彩票销售终端机广播信息;
(二)体彩代销者APP推送;
(三)短信平台;
(四)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服务号公告;
(五)中心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八十五条 通过本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一)(二)(三)项方式发送的通知,自发送或播报之日起视为有效送达。通过第(四)(五)项方式发送的,自发送或发布之日起满3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第八十六条 代销者应确保其在中心登记的联系方式(含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分中心书面报备。因联系方式不准确或未及时更新导致的后果由代销者自行承担。
第八十七条 上述通知的发送记录、系统后台日志等,可作为中心已履行通知义务的有效证据。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海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海南省体育彩票实体渠道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2月发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