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关于送达 《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关于送达

《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你(单位)存在不按时缴纳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详见附表清单),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已作出《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限期你(单位)补缴应缴纳的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及滞纳金。现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本机关特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有权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无异议,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方市人民政府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

联系电话:0898-2559581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6年8月20日

附:当事人信息及文书内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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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潘春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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