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关于送达《催缴通知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2026-07-15 13:04:31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关于送达催缴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九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进行确认(详见附表)。如你(单位)对上述欠费信息无异议,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0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费额、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车辆转让、注销以及被盗抢等),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0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本机关将视你(单位)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邮寄了《催缴通知书》,但因逾期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催缴通知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表:催缴通知书明细表

联系地址:文昌市文城镇迎宾路1号
邮编:571300
联系电话: 0898-63286191、0898-63286026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2026年07月13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关于送达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您(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附表),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行政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您(单位)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自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之日起,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到本机关接受处理。若您(单位)未在本催告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文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表: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明细表

联系地址:文昌市文城镇迎宾路1号
邮编:571300
联系电话: 0898-63286191、0898-63286026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