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2026-06-29 20:15:2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关于对张元龙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张元龙: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车牌号为粤A83LG2的柴油机动车辆存在2022年3月10日至2025年8月25日期间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本机关已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发出案号为 琼交征催字【2025】 167号 的《催告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琼交征琼山责补[2025]167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琼交征琼山罚字【2025】167号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大道112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大道112号
联系电话:0898-65988813
附:《催告书》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6年6月29日
催告书
琼交征琼山催字【2026】167号
张元龙 :
你(单位)名下粤A83LG2柴油机动车辆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不按时缴纳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琼交征琼山责补[2025]167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琼交征琼山罚字【2025】167号,对你(单位)作出了责令补缴应交规费18348元及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0元,并处以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义务,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琼交征琼山责补[2025]167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琼交征琼山罚字【2025】167号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6年6月22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关于对云龙区铨心意环保厨房销售中心送达
《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的公告
云龙区铨心意环保厨房销售中心: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车牌号为苏C8A217的柴油机动车辆存在2020年7月31日至2023年8月30日期间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本机关已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发出案号为琼交征琼山限通【2026】D0043号的《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大道112号
联系电话:0898-65988812
附:《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6年6月29日
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
琼交征琼山限通[2026]D0043号
云龙区铨心意环保厨房销售中心: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苏C8A217柴油机动车辆自2020年7月31日起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截止2023年8月30日应缴费额16302元,滞纳金0元。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进行确认。如你(单位)对上述欠费信息无异议,根据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费额、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本机关将视你(单位)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大道112号
邮编:571100
联系人:吴乐
联系电话:0898-65988812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印章)
2026年6月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关于对云龙区铨心意环保厨房销售中心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云龙区铨心意环保厨房销售中心: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车牌号为苏C8A217的柴油机动车辆存在2020年7月31日至2023年8月30日期间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本机关已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发出案号为琼交征琼山违字【2026】D0043号的《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大道112号
联系电话:0898-65988812
附:《违法行为通知书》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6年6月29日
违法行为通知书
琼交征琼山违字[2026]D0043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云龙区铨心意环保厨房销售中心: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名下苏C8A217车辆存在自2020年7月31日至2023年8月30日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3(较重违法),本机关拟作出处以罚款15000元的处罚决定。
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
(注:在序号前□内“√”的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应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大道112号
邮编:571100
联系人:吴乐
联系电话:0898-65988812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印章)
2026年6月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