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发布公告三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关于送达

《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你(单位)未按时缴纳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已作出《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限期你(单位)补缴应缴纳的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及滞纳金。现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本机关特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上述欠费信息无异议,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应缴规费、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本机关将视你(单位)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联系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

联系电话:0898-2559581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6年06月22日

附:当事人信息及文书内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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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关于

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你(单位)存在连续不按时缴纳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详见附表清单),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本机关特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到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

联系电话:0898-2559581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6年06月22日

附:当事人信息及文书内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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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补正通知书

东方八所刘玲英百货商行:

本机关于2025年05月19日向你作出《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案号:琼交征东方限通〔2025〕053号)《违法行为通知书》琼交征东方违通〔2025〕053号,并于2025年05月2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送达。2025年07月28日,本机关向你作出《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琼交征东方责补〔2025〕50号)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琼交征东方罚字〔2025〕279号),并于2025年7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送达,但显示家人签收,未能成功送达本人;本机关又于2025年9月8日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2026年03月25日,本机关向你作出《催告书》(琼交征东方催告〔2026〕46号),并于2025年7月2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送达,但显示退回,未能送达本人;后本机关于2026年5月17日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

经审查,本机关向你送达的《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中车主单位表述笔误,现补正如下:

补正前:东方市八所刘玲英百货商行

补正后:东方八所刘玲英百货商行

特此通知!

附:补正后的《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6年06月22日


责任编辑: 庞小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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