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发布三则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单位已向下列当事人(详见以下清单)作出《催告书》,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当事人送达《催告书》,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请下列当事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履行方式:应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昌志路66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联系电话:0898-67812331。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

2026年5月19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关于《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下列机动车辆车主因不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以下清单),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拟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下列机动车辆车主应当在15日内到海南省屯昌县昌志路66号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业务大厅征收股办理缴费,联系电话:0898-67812331。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下列机动车辆车主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本单位将依法予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下列机动车辆车主系公民,拟被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下列机动车辆车主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被处以100000元以上的罚款,下列机动车辆车主有权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如下列机动车辆车主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下列机动车辆车主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

2026年5月19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下列机动车辆车主因不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以下清单),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下列机动车辆车主应当在15日内到海南省屯昌县昌志路66号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业务大厅征收股办理缴费,联系电话:0898-67812331。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本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

2026年5月19日

责任编辑: 韦晓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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