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将公司资产转租获利私吞 法院判资金需返还公司丨探案说法

南海网、新海南客户端5月18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一个公司的成立,除了法人,还会有多位股东。法人将公司资产转租获利不分给其他股东,是否合法呢?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类似案件,依法判决法人将转租获利资金归还公司。

多年前,何某与吴某成立某佳公司用于经营鱼塘并取得水域滩涂养殖权证。2018年,胡某、高某等人共同受让某佳公司的全部股权及公司名下的养殖场(鱼塘),并完成工商变更,胡某任法定代表人。

2022年,胡某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其亲属将属于某佳公司资产的鱼塘经营权擅自对外转租、转让,收取租赁费及转让款合计482万元,上述款项由胡某与高某二人私下分配,未进入公司账户。某佳公司遂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要求相关主体返还款项并承担赔偿责任。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鱼塘养殖权属于某佳公司资产。胡某、高某作为公司股东,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处分公司资产并私分款项,损害公司利益,依法应向某佳公司返还鱼塘经营权转让款410万元。原股东何某、吴某已完成股权转让,不再具有股东身份,无需担责;受让鱼塘的某荣公司、某茂公司支付合理对价,不存在恶意串通,不构成侵权;李某等人系委托代理人,相关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胡某承担,亦不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龙华区法院介绍,当前不少中小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治理松散,决策不规范,易出现大股东侵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情形。本案裁判明确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公司财产处分须经法定程序,股东无权擅自处分;违规处分所得收益应归公司所有,同时审慎认定关联方善意、合理划分责任。

本案裁判规则为中小企业规范治理提供了指引,也为公司财产筑牢了安全防线,让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作者: 林文泉
责任编辑: 林鸿伟

推荐阅读

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1999-2026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30号新闻大厦9楼
电话:(86)0898-66810806  传真:0898-66810545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nhwwljb@163.com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61200600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琼B2-2008008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66802310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108281
  • 广告经营许可证:4600001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