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公司私自用国外知名品牌商标 法院判不正当竞争赔钱丨探案说法
南海网、新海南客户端2026-05-07 19:27:51
南海网、新海南客户端5月7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发布海南法院202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珠宝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国外知名品牌商标案,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行为,赔偿国外品牌公司120万元。
盖某特公司于1898年5月27日在英国注册,1953年6月6日更名为GARRARD & CO.LIMITED并沿用至今。盖某特控股公司于2001年1月18日在英国注册,2001年8月10日更名为GARRARD HOLDINGS LIMITED并沿用至今。盖某特控股公司为盖某特公司的关联公司,“GARRARD”为盖某特公司的旗下品牌。两原告及“GARRARD”品牌具有很高知名度,在珠宝行业享有盛名。
两原告发现某珠宝海南公司、某商业河南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字号“GARRARD”“盖拉特”,使用盖某特控股公司的企业名称“GARRARD HOLDINGS LIMITED”,还在宣传推广中抄袭“GARRARD”品牌发展历程和所获荣誉的信息,遂向其发送警告函并进行了沟通,但某珠宝海南公司、某商业河南公司未停止实施侵权行为。盖某特公司,盖某特控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珠宝海南公司、某商业河南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等法律责任。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盖某特公司1898年在英国成立,1999年我国已有其品牌报道,2001年盖某特控股公司在华注册“GARRARD”商标并长期宣传,两原告的“GARRARD”“盖拉特”字号与“GARRARD HOLDINGS LIMITED”企业名称属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两被告2024年成立后,在多个社交平台使用“GARRARD”“GARRARD HOLDINGS LIMITED”及“盖拉特”字号开展珠宝业务,其主张的授权无合法基础且存恶意,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两被告抄袭“GARRARD”品牌历史、荣誉等,构成虚假宣传。因某珠宝海南公司是某商业河南公司股东且二者深度关联,属共同侵权。法院判决某珠宝海南公司、某商业河南公司立即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GARRARD”“GARRARD HOLDINGS LIMITED”企业名称以及虚假宣传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盖拉特”字样的企业名称,刊登声明以消除因实施侵权行为给盖某特公司、盖某特控股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
一审判决后,某商业河南公司上诉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二审法院裁定按某商业河南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兼具境外知名度与境内合法使用基础的境外品牌商业标识的保护,对境外品牌长期积累的商誉价值,以及在境内合法注册、持续使用所形成的权益予以认定;同时,打击虚假宣传、关联串通等恶意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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