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白沙分局公告二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白沙分局关于送达

《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因下列当事人存在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事实,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单位已对其作出《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责令其补缴应缴纳的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及滞纳金。现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当事人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单位特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下列当事人自《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义务,履行方式:应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牙叉中路330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白沙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当事人如不服决定书的,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决定书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的,本单位将依法向白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牙叉中路330号

联系电话:0898-2772273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白沙分局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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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白沙分局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单位已向下列当事人作出《催告书》,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当事人送达《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单位特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下列当事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一日内履行义务,履行方式:应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牙叉中路330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白沙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向白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你(单位)可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牙叉中路330号

联系电话:0898-2772273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白沙分局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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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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