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关于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补缴通知书》的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2026-03-26 11:26:33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关于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的公告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费额、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本机关将视你(单位)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请以上车辆的车主(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到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联系地址: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12号,业务电话0898-63822157,传真0898-63837829,邮编571200)办理缴费手续,如逾期不来我分局接受处理,将依法进行处置。
注:以上车辆欠费信息解释权归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2026年3月25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违法行为人因不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附名单),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被本机关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下列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内将补缴应缴规费和罚款到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12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2026年3月25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关于送达《责令补缴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违法行为人因不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附名单),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被本机关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拟作出责令补缴决定。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自送达责令补缴决定书之日起,下列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规费并将罚款缴纳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265006188326(温馨提示:您(单位)如通过汇款的方式缴纳通行附加费、滞纳金,请按文书中的金额汇款,并在用途栏备注车牌号、车所有人、吨位,便于我局收缴入库处理)。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送达责令补缴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2026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