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12岁少年骑电动自行车追尾汽车 法院出《家庭教育指导令》促改正 | 探案说法

南海网、新海南客户端3月13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日常生活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上路,不仅属于违法行为,也暗藏严重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近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同步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既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更将司法保护延伸至家庭教育源头。

近期,12周岁的邓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海口市琼山区中山南路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行至凤翔观邸小区前路段时,追尾碰撞到停放在第三机动车道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琼山大队认定,邓某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且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维修费用共计4282元。因邓某某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车辆所有权人遂向承保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相关费用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随后将邓某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该笔4282元的保险赔偿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邓某某系未成年人,案件涉及家庭教育与监护责任,决定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同步开展家庭教育工作。调解过程中,法官向邓某某的监护人普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故成因释法明理,指出其作为监护人,未履行好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监管义务,放任未满16周岁的邓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

经法官耐心引导,邓某某监护人认识到自身监护失职的问题,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800元,双方就本案项下债权债务就此结清。

同时,鉴于邓某某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反映出其监护人未切实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琼山法院依法向邓某某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二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了解邓某某日常的生活和交友情况,管理好家庭中电动自行车,教育邓某某未到法定年龄不得驾驶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督促其懂法、知法、守法、用法,以此案为契机,引导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规范。

法官提醒:

琼山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未成年人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此类事故的背后,往往伴随着家庭监护责任的缺失。在此提醒广大家长,要严守交规底线,杜绝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并非“法外之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这是保障未成年人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底线,家长切勿放任、纵容未满法定年龄的孩子骑行电动自行车上路。

要履行监护职责,筑牢成长防线。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也是法定监护人,应当树立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交通安全教育和日常行为监管,引导孩子树立规则意识,远离交通危险。

要重视家庭教育,守护健康成长。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基石,家长应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行和习惯,让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在孩子心中扎根。

作者: 林文泉
责任编辑: 梁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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