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下列机动车辆车主因不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以下清单),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下列机动车辆车主应当在15日内到海南省屯昌县昌志路66号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业务大厅征收股办理缴费,联系电话:0898-67812331。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本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

2026年2月13日

责任编辑: 邓洁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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