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关于撤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以及送达《责令补缴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关于撤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经自查发现,本分局向以下机动车辆车主送达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中存在程序错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该决定书,向你单位收回《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撤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地址: 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12号

联系电话:63822157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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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关于撤销《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的公告

经自查发现,本分局向以下机动车辆车主送达的《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中存在程序错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该决定书,向你单位收回《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并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撤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地址: 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12号

联系电话:63822157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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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关于撤销《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经自查发现,本分局向以下机动车辆车主送达的《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中存在程序错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该决定书,向你单位收回《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并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撤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地址: 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12号

联系电话:63822157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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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关于送达《责令补缴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违法行为人因不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附名单),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被本机关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拟作出责令补缴决定。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自送达责令补缴决定书之日起,下列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规费并将罚款缴纳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帐户:265006188326(温馨提示:您(单位)如通过汇款的方式缴纳通行附加费、滞纳金,请按文书中的金额汇款,并在用途栏备注车牌号、车所有人、吨位,便于我局收缴入库处理)。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送达《责令补缴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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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关于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车辆因涉嫌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或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我分局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下列机动车辆(详见下面车辆明细)实施了暂扣措施。被我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现暂扣期限已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分局已解除下列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请以上车辆的车主(单位)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携带身份证原件(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携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和车辆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到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地址: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12号,联系电话:63822157。)办理车辆领取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我分局将对扣押车辆依法进行处置。因以上车辆的车主(单位)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且我分局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以上车辆的车主(单位)公告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本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12号

联系电话:0898-63822157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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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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