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保亭分局关于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保亭分局2026-01-27 15:24:14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保亭分局关于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各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
经调查,部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当事人未按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及《关于调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153 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将对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
本机关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二十六条之规定,以及《关于调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153号),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当根据车辆核定吨位,按照220元/吨·月、11元/吨·月的标准,按时足额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现向各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发出《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当事人需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前往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保亭分局开具一般缴款书,缴纳车辆通行附加费及滞纳金(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向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详见《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公告送达》清单)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无果,特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请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到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保亭分局领取该决定书,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若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表1.
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关于调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153号)之规定,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需按核定吨位,以220元/吨·月或11元/吨·日为标准,按时足额缴费。部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未及时足额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的处罚决定。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向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清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果,特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请违法行为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保亭分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若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表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