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关于《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关于《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下列机动车辆车主因不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以下清单),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拟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下列机动车辆车主应当在15日内到海南省屯昌县昌志路66号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业务大厅征收股办理缴费,联系电话:0898-67812331。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下列机动车辆车主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本单位将依法予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下列机动车辆车主系公民,拟被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下列机动车辆车主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被处以100000元以上的罚款,下列机动车辆车主有权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如下列机动车辆车主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下列机动车辆车主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

202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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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责任编辑: 林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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