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直播片段被他人“盗屏”商用 是否侵犯肖像权?| 探案说法

南海网、新海南客户端12月24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在我国,大众对于肖像权有基本的认知,但主播在网络直播过程中,其肖像是否也受到法律保护呢?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认定被告“盗屏”主播直播的画面商用,侵犯主播的肖像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王某系抖音平台主播,其账号“某汇私服”拥有粉丝约10.2万人。她长期通过发布穿搭视频、直播带货积累了一定知名度,直播中展示的服装售价为每件399元。被告某百货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抖音店铺“某工厂店”。

王某发现,某百货店未经其许可,擅自对其直播内容进行录屏、截图,不仅通过多个抖音小号24小时循环播放录屏视频带货,还对部分视频进行换脸处理,甚至将截图抠掉头部后,用于商品宣传。某百货店销售的同款服装定价369元,低于王某售价,导致其店铺出现大量退货、销量急剧下滑。

2024年9月13日,王某向抖音平台举报该侵权行为,但某百货店未停止侵权,反而新增小号继续直播带货。为维护权益,王某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某百货店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21万余元。

美兰法院审理后明确,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肖像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被告擅自截取王某直播画面用于商业带货,且存在换脸、抠图等不当使用方式,营利目的明显,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具体获利,法院综合考量其粉丝量、知名度、肖像商业价值,以及被告的侵权手段、过错程度、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维权费用方面,王某实际支付的8000元律师费属于合理开支,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4000元差旅费因未提供证据,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未获支持。

最终,美兰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删除含王某肖像的照片及视频,在其店铺首页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8万元。

法院释法:

美兰法院表示,公开直播不等于免费素材,肖像使用需获授权。网络主播在直播中的面部形象、体貌特征等具有可识别性,属于法律保护的肖像。即便直播在公开平台进行,商家未经许可擅自截取并用于商业宣传,仍构成侵权。本案被告将公开直播画面当作“公共素材”使用,是典型的法律认知误区。

实践中,肖像权侵权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直接举证。法院会结合肖像权人的知名度、商业价值,以及侵权方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可能获利等因素,在法律框架内综合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应注意留存证明自身商业价值及侵权影响的证据。

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并非必然获得全额支持。权利人需对费用已实际发生,而且与维权行为具备关联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建议维权时妥善保管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

美兰法院提醒电商经营者,应树立版权意识,使用他人肖像或网络内容前务必取得授权;网络主播等群体应增强肖像权保护意识,发现侵权行为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平台投诉、诉讼等途径合法维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责任编辑: 韦晓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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