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责令补缴通知书》的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2025-12-15 17:35:23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违法行为人因不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附名单),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被本机关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下列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内将补缴应缴规费和罚款到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12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2025年12月12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关于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车辆因涉嫌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或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我分局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下列机动车辆(详见下面车辆明细)实施了暂扣措施。被我定安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现暂扣期限已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分局已解除下列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请以上车辆的车主(单位)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携带身份证原件(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携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车辆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到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地址: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12号,联系电话:63822157。)办理车辆领取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我分局将对扣押车辆依法进行处置。因以上车辆的车主(单位)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且我分局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以上车辆的车主(单位)公告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本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2025年12月12日
联系地址: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12号 联系电话:0898-63822157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关于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因下列当事人存在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依法对下列当事人分别作出《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依法送达下列当事人。下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现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本机关特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下列当事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将规费/罚款和加处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到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12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前来我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2025年12月12日
联系地址: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12号 联系电话:0898-63822157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关于送达责令补缴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违法行为人因不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附名单),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被本机关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拟作出责令补缴决定。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自送达责令补缴决定书之日起,下列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规费并将罚款缴纳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帐户:265006188326(温馨提示:您(单位)如通过汇款的方式缴纳通行附加费、滞纳金,请按文书中的金额汇款,并在用途栏备注车牌号、车所有人、吨位,便于我局收缴入库处理)。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送达责令补缴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2025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