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五则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2025-11-22 22:43:49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关于送达催缴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九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进行确认(详见附表)。如你(单位)对上述欠费信息无异议,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0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费额、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车辆转让、注销以及被盗抢等),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0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本机关将视你(单位)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邮寄了《催缴通知书》,但因逾期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催缴通知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表:催缴通知书明细表
联系地址:文昌市文城镇迎宾路1号
邮编:571300
联系电话: 0898-63286191、0898-63286026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2025年11月21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关于
送达责令补缴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以下称《责令补缴决定书》),责令你(单位)补缴应缴纳的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及滞纳金(详见附表)。
本机关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责令补缴决定书》,特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届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补缴决定书》。你(单位)应自责令补缴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提示:如你(单位)通过汇款方式缴纳的金额汇款,应在用途栏备注车牌号、车辆所有人、吨位]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的,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表:责令补缴决定书明细表
联系地址:文昌市文城镇迎宾路1号
邮编:571300
联系电话: 0898-63286191、0898-63286026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2025年11月21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关于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标准,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你(单位)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履行的期限及方式等(详见附表)。
本机关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特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届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提示:如你(单位)通过汇款方式缴纳的金额汇款,应在用途栏备注车牌号、车辆所有人、吨位]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的,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细表
联系地址:文昌市文城镇迎宾路1号
邮编:571300
联系电话: 0898-63286191、0898-63286026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2025年11月21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关于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书的公告
下列行政相对人:
本机关已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根据《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 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行政处罚和信用修复“两书送达”机制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该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中国”和地方信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三年。公示期内可能会对你单位造成一定影响。三年公示期届满后,相关处罚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2.你单位在完全履行行政处罚规定义务、纠正全部违法行为前提下,可于最短公示期3/12个月后(一般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特殊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为12个月)申请信用修复,提前终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3.具体修复流程请登录(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官方网站,点击首页右侧的“信用修复”按钮,在新页面点击“流程指引”,按照相关步骤提交相关材料免费申请信用修复;如符合要求,7个工作日内将完成修复,相关处罚信息将提前终止公示。可通过查询码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修复进度。
本执法机关咨询电话: 0898-63286191
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咨询电话: 0898-63338005
附表:信用修复明细表
联系地址:文昌市文城镇迎宾路1号
邮编:571300
联系电话: 0898-63286191、0898-63286026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2025年11月21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关于送达撤销行政决定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本机关按法定程序作出《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向您(单位)送达。
上述行政决定作出后,因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存在一定瑕疵,或本案出现新的证据材料,本机关需对您(单位)的行为重新予以调查认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作出并已送达的《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后制作相关文书送达您(单位)。
本机关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撤销行政决定书,特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届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表:撤销行政决定明细表
联系地址:文昌市文城镇迎宾路1号
邮编:571300
联系电话: 0898-63286191、0898-63286026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2025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