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发布公告二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2025-11-21 22:11:21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关于对张元龙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张元龙: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车牌号为粤A83LG2的柴油机动车辆存在2022年3月10日至2025年8月25日期间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本机关已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发出案号为琼交征琼山罚字【2025】16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大道112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下列违法行为人如对本文书有异议,可以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大道112号
联系电话:0898-65988813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5年11月19日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过征费系统调取电脑缴费档案记录的调查,该车粤A83LG2从2022年3月10日欠费至2025年8月25日,欠费额 18348.00元,滞纳金0元,合计18348元。造成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一年以上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大道112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5年11月10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关于对张元龙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张元龙: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车牌号为粤A83LG2的柴油机动车辆存在2022年3月10日至2025年8月25日期间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本机关已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发出案号为琼交征琼山责补【2025】167号的《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大道112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下列违法行为人如对本文书有异议,可以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大道112号
联系电话:0898-65988813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5年11月19日
附:《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名下粤A83LG2车辆存在自2022年3月10日至2025年8月25日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补缴自2022年3月10日至2025年8月25日欠缴的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18348.00元,滞纳金0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大道112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起六个月内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