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关于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关于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各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

经调查,部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当事人未按时履行缴费义务。本单位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对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作出处理,详情如下。

一、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

本单位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向各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发出《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当事人需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前往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开具一般缴款书,缴纳车辆通行附加费及滞纳金(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现因本单位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特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请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领取通知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若对补缴应缴费额及滞纳金存在异议,需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到本单位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单位将依法核实。同时,本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联系地址:海南省万宁市供电局第一宿舍区对面

联系电话:0898-62223597

详细名单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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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

2025年11月20日

二、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

经调查,部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未及时足额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单位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拟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的处罚决定。现因本单位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特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请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领取《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如对拟处罚意见有异议,需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本单位将依法予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违法行为当事人系公民拟被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被处以10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本单位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海南省万宁市供电局第一宿舍区对面

联系电话:0898-62223597

详细名单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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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

2025年11月20日

作者:
责任编辑: 曾令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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