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销售“库存车”不提前告知 消费者能否取消订单?律师来支招 | 探案说法
南海网、新海南客户端2025-11-18 17:08:13
南海网、新海南客户端11月18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在我国,对于“库存车”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此现象又真实存在,消费者在购车时发现车是“库存车”,能否申请退定金呢?近日,海口市民郑女士就遭遇这样闹心事,并且4S店以厂家将停产该款车为由,不帮下订单让厂家生产,要求购买露天存放5个多月的车辆。广东知恒(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任慧对此表示,4S店不事先告知并强制售卖疑似“库存车”涉嫌侵权,消费者可依法维权。
市民购车被要求购买露天停放5个月车辆
市民郑女士介绍,自己驾驶的车辆已老旧,想购买一辆新能源车代步。11月8日,她先前往海口市南海大道某4S店选购新能源车,店内销售人员接待过程中表示,想要购买车辆,需要在手机上操作APP下单,随后其选购一辆外观和内饰均为蓝色的车型。销售人员以“店内规定”为由,要求先缴纳5000元定金才能看车。
“我交了定金去看车,才发现车有问题。”郑女士说。这些车停放在露天停车场,生产日期都是2025年6月份,海南如此天气却露天停放5个多月,疑似库存车,表示不想购买这些车辆,要求下单让厂家生产新车,但被4S店拒绝。
郑女士随后提出退还定金,销售人员同意退,但向4S店申请时被拒绝。4S店对此回应,因为郑女士所选的车型,厂家预计在明年3月份就会停产,所以4S店不会再帮郑女士下单给厂家生产,郑女士可以选择店内的现车,并强调我国法律对于“库存车”没有任何定义,这批现车虽然是2025年6月份生产,但还是新车;定金不退,是因为郑女士在APP下单过程中,已经签订购车协议,协议明确写明定金不退。
汽车流通行业协会:销售“库存车”应提前告知
海南省汽车流通行业协会执行会长邢益宝介绍,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明确的法定时间标准来界定库存车。库存车是一个在汽车销售领域约定俗成的概念,而非严格的法律术语。
在汽车行业内,通常将出厂后超过6个月(或12个月)尚未售出的车辆视为“库存车”。6个月是一个比较常见的、被广泛引用的界限,尤其对于普通家用车;对于一些豪华品牌、小众车型或进口车,由于物流、报关等流程较长,业界有时会将标准放宽至12个月。
“库存车”可能存在的问题有:长期静置可能导致轮胎、橡胶密封条等部件老化、变形;机油、刹车油等油液可能因长时间未使用而性能下降;电瓶长期停放可能导致电量耗尽,影响寿命;漆面长期露天停放可能受到日晒、雨淋、鸟粪等侵蚀。
邢益宝表示,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库存车”的时候,理应告知消费者,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消费者愿意购买,就没有任何问题。
邢益宝提醒准备购车的大众,验车过程中,要主动询问销售人员,汽车的生产日期等重要信息,还要认真查看车辆铭牌、车辆识别代号(VIN码)、轮胎生产日期确认生产日期,检查内饰和漆面是否有使用痕迹或太阳纹。
律师说法:4S店不事先告知并强制售卖“库存车”涉嫌侵权
针对海口郑女士在某4S店的购车经历,广东知恒(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任慧表示,尽管我国法律对“库存车”无明确定义,但车辆的生产日期、存放时长与存放环境(如长期露天停放)是影响车辆状况、潜在价值及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重要信息。4S店故意隐瞒这些信息,使郑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引导购买库存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八条关于知情权的规定。同时,4S店以“厂家即将停产”为由拒绝为郑女士下单,实质上是限制了其《消法》第九条所保障的自主选择权,涉嫌了变相的强制交易。
消费者通过APP下单并支付定金,双方已形成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标的应为“新车”。4S店单方面拒绝履行下单订购义务,并试图以一辆存放数月、存在潜在折旧风险的库存车替代,该行为已导致郑女士“购买一辆全新车辆”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涉嫌根本违约。
4S店援引的“定金不退”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消法》第二十六条,若该条款未以显著方式提示,或排除了消费者因经营者违约而解除合同的权利,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涉嫌违约方应该是4S店,而非郑女士,因此适用定金罚则的对象应是4S店,其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而非扣留郑女士的定金。
刘任慧表示,消费者郑女士可收集相关证据后,向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如果投诉无法解决问题,还可以走法律程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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