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让对方偿还? | 探案说法

南海网、新海南客户端11月13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情侣在恋爱期间,经常会有转账行为,分手时这些转账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借款,让对方还钱呢?近日,澄迈法院审结一起因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原告无法举证双方借贷合意,判决转账并非借款。

小雪(化名)和小刚(化名)曾是一对恋人,恋爱期间,双方通过电子转账、现金给付等方式产生多笔资金往来。分手后,小雪诉至澄迈法院,要求小刚偿还在恋爱期间的欠款29000元及利息。

小雪主张,该笔钱款是小刚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并称双方虽未签订借条,但能通过聊天记录确定借贷关系。小刚辩称,这些钱是用于双方共同投资的养殖项目,后因台风导致损失严重,没有收益。其认为双方之间是合伙关系,应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故该款项并非个人借款,无需偿还。

澄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雪向小刚转账的29000元是否属于借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二是款项已实际交付。本案中,结合双方提供的转账明细、聊天记录,款项交付事实清楚,但关键在于缺乏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在情侣特殊身份关系下,资金往来可能基于共同消费、赠与、合伙等多种原因,不能仅凭转账行为本身推定其为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小雪主张款项为借款,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就案涉款项达成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依法驳回小雪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释法:

澄迈法院表示,情侣间金钱往来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赠与或借贷,具体需根据转账的背景、金额、用途及双方的意思表示综合判断:

审查是否具有借贷合意

需明确提及“借”“还”等具有借贷属性的表述,或者双方直接签订借款合同,明确款项属于借款,同时需有对应的转账记录佐证借贷合意。

若转账金额较大,且双方未明确表示为赠与,法院将根据当事人当时的意思表示,结合双方日常消费情况、生活习惯等因素,视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识别转账的赠与性质

一般性赠与。情侣间为促进情感交流的特殊金额,如“520”“1314”等含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或者在节日里送给对方金额不大的红包,则一般认定为赠与,不支持返还。

附条件赠与。一方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等为前提给予的财物如购房、购车、彩礼等,或超出一般消费水平的支出,构成附条件赠与,若赠与所附目的最终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该赠与行为,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澄迈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在亲密关系中,双方对大额资金往来及时明确性质、保留证据,既是对情感的尊重,也是厘清财产边界的有效方式,有助于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为依法解决争议提供依据。

责任编辑: 郭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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