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拟出台安居房管理办法 购房满5年后可申请交易
南海网、新海南客户端2025-10-12 12:26:17
南海网、新海南客户端10月12日消息(记者 易帆)10月11日,海南省住建厅就《海南省安居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出,安居房每平方米销售均价按照项目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确定,或者不得高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市场化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
《海南省安居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区域内安居房的规划、建设、申请、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办法》从安居房的规划与建设、申请与配售、供后管理和监督管理出台相关的管理细则。
在规划与建设方面,《办法》以需定建、熔断地价、存量用地盘活、房源多渠道筹集、配套设施同步保障,强化安居房供给精准性和可持续性。《办法》提出县级以上政府需结合经济、资源、人口等因素编制安居房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10月底前,市县政府需制定下一年度安居房建设计划,报省级住建部门审核,并严格控制新项目申报条件。
《办法》鼓励多渠道筹集房源,除了新建外,还可以通过政府收购、货币补贴等方式将闲置住房、商品房等转为安居房。
在申请与配售方面,《办法》提出申请购买安居房原则上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在全省范围内只能购买1套安居房。
《办法》提出安居房每平方米销售均价按照项目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确定,或者不得高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市场化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具体价格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市场化商品住房均价、居民家庭收入等因素确定。安居房产权份额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其中,承购人拥有70%产权份额,政府拥有30%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由当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代持。
《办法》提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人和共同居住人应当按照安居房使用管理协议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赠与、转让安居房产权份额,不得未经批准设立非本家庭成员居住权;不得擅自改变安居房居住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得设定除本套安居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不得有其他违反协议约定的使用房屋情形。
根据《办法》,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将安居房上市交易,或申请取得安居房完全产权。
《办法》还提出,满足承购人购买安居房须满3年以上;因家庭成员增加,致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当地100平方米以上大户型安居房房源充足的等要求,可申请换购1次100平大户型安居房。
征求意见时间自10月11日至22日,市民可向电子信箱:hnzjt_gk@163.com,邮件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邮编570204,传真号码:0898-65308529,反馈意见。
南海网版权声明:以上内容由南海网原创生产,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对上述内容的任何部分进行使用、复制、修改、抄录、传播或与其它产品捆绑使用、销售。如需转载,请与南海网联系授权,凡侵犯本公司版权等知识产权的,本公司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电子邮箱:nhwglz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