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发布公告三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2025-10-07 11:11:4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关于对张元龙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的公告
张元龙: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车牌号为粤A83LG2的柴油机动车辆存在2022年3月10日至2025年8月25日期间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本机关已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发出案号为琼交征琼山限通【2025】0001号的《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大道112号
联系电话:0898-65988813
附:《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5年10月7日
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
琼交征琼山限通〔2025〕0001号
张元龙: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粤A83LG2柴油机动车辆自2022年3月10日起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截止2025年8月25日应缴费额18348元,滞纳金0元。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进行确认。如你(单位)对上述欠费信息无异议,根据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费额、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本机关将视你(单位)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大道112号 邮编:571100
联系人:吴乐 联系电话:0898-65988812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印章)
2025年10月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关于对张元龙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张元龙: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车牌号为粤A83LG2的柴油机动车辆存在2022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25日期间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本机关已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发出案号为琼交征琼山违字【2025】0001号的《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大道112号
联系电话:0898-65988813
附:《违法行为通知书》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5年10月7日
违法行为通知书
琼交征琼山违字〔2025〕0001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张元龙: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名下粤A83LG2车辆存在自2022年3月10日至2025年8月25日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处以罚款15000元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
(注:在序号前□内“√”的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应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大道112号 邮编:571100
联系人:吴乐 联系电话:0898-65988812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印章)
2025年10月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关于对张元龙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张元龙:
本机关于2025年8月25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琼交征琼山强字〔2025〕0001号),对你(单位)的车辆粤A83LG2实时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自2025年9月17日起解除该车行政强制措施。本机关已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发出案号为琼交征琼山强字(2025)0001号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大道112号
联系电话:0898-65988813
附:《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5年10月7日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琼交征琼山解强【2025】0001号
张元龙:
因你(单位)不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通行附加费,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8月25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采取了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号:琼交征琼山强字〔2025〕0001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自2025年9月17日起解除该行政强制措施,请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领取被扣押的车辆,否则,逾期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印章)
2025年10月7日
退还财物清单如下: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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