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跨境电商企业可享多项税收优惠 如何申请与叠加享受?

南海网、新海南客户端9月29日消息(记者 姚皓)在9月29日召开的“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四十九场)——《中国(海南)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专场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吴阳春介绍了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符合的条件,以及能够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吴阳春。记者 林鸿羽 摄

吴阳春介绍,中国(海南)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跨境电商企业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还能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吴阳春解释称,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另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免税收入包括: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以上规定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作者: 姚皓
责任编辑: 韦晓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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