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关发布管理规定,规范海关对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的管理

南海网、新海南客户端9月22日消息(记者 叶长文)近日,海口海关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以下简称《禁限清单》),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规范海关对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的管理,该《规定》自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实施,由海口海关负责解释。

《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为《禁限清单》执行例外措施中取消进口许可证的货物,此类货物仅限《禁限清单》规定的最终用户在海南自贸港内生产自用,不得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并需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在进口手续办理方面,《规定》要求企业填制报关单时,“申报地海关”需填报海口海关所属隶属海关(不含“三沙海关”)或业务现场的关区名称及代码;“货物属性”应选择“49-海南自贸港放宽贸易管理”,无需在“许可证号”栏填制进口许可证编号。

海关将对取消进口许可证货物纳入放宽贸易管理专用账册,以企业为单位设立并实施管理。一是账册设立及入账环节,企业首次进口时,报关单放行后,海南自贸港海关智慧监管平台将依据报关单“货物属性”自动生成专用账册并完成数据入账,后续进口时数据将自动纳入账册;二是账册调整需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损毁灭失、长期使用后报废、不再具有价值等情形申请解除监管时,经海南省例外措施主管部门同意,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予以调整;三是账册核减要求企业办理货物出口(含退运)手续时,“货物属性”选择“49-海南自贸港放宽贸易管理”,报关单放行后账册自动核减;四是账册注销需企业提前办结账册内货物的海关监管手续,确保无库存后向海关申请注销。

《规定》强调,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海关将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禁限清单》执行例外措施中允许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的货物,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作者: 叶长文
责任编辑: 符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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