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发布公告三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关于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下列车辆涉嫌存在不按时缴纳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行为,请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进行确认(详见附表清单)。本机关已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发出《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上述欠费信息无异议,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应缴规费、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本机关将视你(单位)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联系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

联系电话:0898-2559581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5年09月18日

附:当事人信息及文书内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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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关于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下列车辆涉嫌存在不按时缴纳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行为(详见附表清单),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已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发出《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到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

联系电话:0898-2559581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5年09月18日

附:当事人信息及文书内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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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关于《补正通知书》的公告

东方市八所刘玲英百货商行 :

本机关于2025年05月19日向你作出《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案号:琼交征东方限通〔2025〕053号)《违法行为通知书》琼交征东方违通〔2025〕053号,并于2025年05月2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送达。于2025年07月28日向你作出《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琼交征东方责补〔2025〕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琼交征东方罚字2025279号),经本机关内部审查发现,向你送达的《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瑕疵,将车主单位名称误写为“东方市八所镇刘玲英百货商行”,为保障您的知情权、陈述权与申辩权,现特此予以补正,正确名称应为:“东方市八所刘玲英百货商行”。

本机关于2025年7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邮寄文书《补正通知书》,但显示家人签收,未能成功送达本人,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届满30日,即视为送达《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补正通知书》。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5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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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梁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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