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发布公告四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关于送达催缴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九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进行确认(详见附表)。如你(单位)对上述欠费信息无异议,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0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费额、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车辆转让、注销以及被盗抢等),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0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本机关将视你(单位)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邮寄了《催缴通知书》,但因逾期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催缴通知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表:催缴通知书明细表

联系地址:文昌市文城镇迎宾路1号

邮编:571300

联系电话: 0898-63286191、0898-63286026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2025年09月16日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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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关于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九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进行确认(详见附表)。如你(单位)对上述欠费信息无异议,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0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费额、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0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本机关将视你(单位)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本机关已向你( 单位)邮寄了《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但因逾期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表: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明细表

联系地址:文昌市文城镇迎宾路1号

邮编:571300

联系电话: 0898-63286191、0898-63286026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2025年09月16日

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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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关于

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标准,本机关拟责令下列当事人到本机关补缴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并作出处以相应罚款的处罚决定(详见附表)。

本机关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下列自然人车主有权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请当事人(单位)看到公告后及时到本机关补缴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补缴的通行附加费、滞纳金的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表:违法行为通知书明细表

联系地址:文昌市文城镇迎宾路1号

邮编:571300

联系电话: 0898-63286191、0898-63286026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2025年09月16日

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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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关于送达撤销行政决定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本机关按法定程序作出《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向您(单位)送达。

上述行政决定作出后,因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存在一定瑕疵,或本案出现新的证据材料,本机关需对您(单位)的行为重新予以调查认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作出并已送达的《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后制作相关文书送达您(单位)。

本机关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决定撤销决定书,特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届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表:行政决定撤销决定书明细表

联系地址:文昌市文城镇迎宾路1号

邮编:571300

联系电话: 0898-63286191、0898-63286026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2025年09月16日

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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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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