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白沙分局发布公告四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白沙分局2025-09-16 20:49:17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白沙分局关于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的公告
因下列当事人存在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事实,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单位已对其作出《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限期其补缴应缴纳的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及滞纳金。现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当事人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单位特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下列当事人自《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履行方式:应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牙叉中路330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白沙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当事人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联系地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牙叉中路330号
联系电话:0898-2772273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白沙分局
2025年9月15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白沙分局关于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因下列当事人存在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事实,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单位已对其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当事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单位特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下列当事人自《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履行方式:应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牙叉中路330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白沙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当事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个人和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单位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的权利。
联系地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牙叉中路330号
联系电话:0898-2772273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白沙分局
2025年9月15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白沙分局关于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关于以下当事人名下车辆涉嫌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有义务如实回答本机关的询问,并协助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和检查,不得阻挠。
现通知你(单位)在收到文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并携带以下资料:
1. 被调查(询问)人是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携带自然人(经营者)身份证、行驶证、登记证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
2. 被调查(询问)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携带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车辆行驶证原件。
3. 委托他人接受询问的,还应当携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
联系电话:0898-27722738
地址:海南省白沙县牙叉镇中路330号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白沙分局
2025年9月15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白沙分局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单位已向下列当事人作出《催告书》,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当事人送达《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单位特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下列当事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一日内履行义务,履行方式:应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牙叉中路330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白沙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向白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你(单位)可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牙叉中路330号
联系电话:0898-2772273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白沙分局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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