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 | 明知亲属贪污受贿还帮“洗白”财产 法院追刑

南海网、新海南客户端9月9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明知道亲属的钱是贪污受贿的非法所得钱款,却还要帮其“洗白”财产,最终自身也被判入狱。近日,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洗钱罪案件,被告人通过帮助亲属掩饰、隐瞒上游受贿犯罪违法所得,最终被判处刑罚。

澄迈县的被告人王某乙和王某甲(另案处理)系亲兄弟,2014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乙明知其胞兄王某甲担任澄迈县某单位领导职务,除正常工资收入外并无其他合法收入来源,仍接受王某甲给其的受贿所得共计110万元,并帮助王某甲以他人名义购买宅基地和房产,掩饰、隐瞒王某甲受贿犯罪的违法所得。案发后,王某乙协助王某甲将受贿所得赃款退回累计98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合议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认为,王某乙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协助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以及足额预缴罚金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澄迈法院以被告人王某乙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法院释法

澄迈法院介绍,洗钱犯罪并非简单的赃款转移行为,而是通过一系列“漂白”手段将上游犯罪所得进行合法化,其侵害的法益更深、社会危害性更大。依法打击洗钱犯罪,事关国家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事关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洗钱罪的认定标准和量刑依据,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案系上游职务犯罪受贿后通过亲属进行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例。法官提醒,亲友关系不能成为洗钱犯罪的免责事由,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勿触法律红线。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为掩饰、隐瞒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等方式,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七)以其他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责任编辑: 周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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