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发布公告两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关于送达 《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你(单位)涉嫌不按时缴纳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请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进行确认(详见附表1)。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邮寄了《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上述欠费信息无异议,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琼海市银波路1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处补缴应缴费额、滞纳金(应缴费额、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联系电话:0898-62931309。

本机关将视你(单位)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联系地址:海南省琼海市银波路1号

联系电话:0898-62931309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

2025年9月5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关于 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标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2000元/11000元/1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详见附表2)。

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邮寄了《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作为自然人的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琼海市银波路1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联系电话:0898-62931309。

联系地址:海南省琼海市银波路1号

联系电话:0898-62931309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

2025年9月5日

责任编辑: 邓洁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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