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虐猫者诉名誉侵权案终审判决!驳回绝大部分诉讼请求
海南日报客户端2025-08-23 16:09:42
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陈蔚林
近日,海口市一名虐猫者起诉动保人士名誉权侵权案迎来终审判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了原告曾某某存在虐猫行为,驳回其要求被告陈某某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失费及律师服务费等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377.14元。
判决书显示,2024年5月,一只橘猫的主人将猫交给原告曾某某喂养,几天后猫主人提出要回自己的猫,却遭到曾某某拒绝。猫主人报警后,民警到场要求曾某某返还橘猫。经动物医院检查,这只橘猫“四肢20个指甲被人为连根断甲,犬齿只有一半,有外伤痕迹,猫咪颈椎以下无法动弹,怀疑有外伤”。同年3月,曾某某领养的一只“奶牛猫”被小区保安发现,彼时它下巴缺失、奄奄一息,而后死亡。上述两次送养案例被公开后,多位网友均表示,曾某某曾以同样的话术骗取养猫人送养猫咪,目前被送养的猫咪均下落不明。
曾某某虐猫事件发生后,海口某救助流浪动物民间组织发起人陈某某在小红书等平台发布“海口虐猫狂魔曾某某领养猫咪虐杀”“海口曾某某骗猫无数”的信息,披露了上述事实和解救猫的过程。有网友根据被告发帖内容,对原告曾某某进行辱骂等人身攻击。
曾某某在医院被诊断为重度抑郁症状,花费医药费377.14元。而后,曾某某起诉陈某某侵犯其名誉权,要求陈某某删除内容、公开道歉,并支付其医药费、律师代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
陈某某被控告后,向海南省小动物保护协会求助。该协会联系到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小动物保护“爱心公益法律服务站”,由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陈某某提供诉讼代理以及公益法律援助。
该案一审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查明,曾某某存在虐杀小动物行为,被告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可以认定是为公共利益实施的舆论监督行为,据此驳回了曾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曾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5年6月5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了曾某某确实存在虐猫行为。法院认为,结合已查明事实和其他在案证据、客观情况,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陈某某主张曾某某存在虐猫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明标准,应当认定曾某某存在虐猫行为。最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曾某某绝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377.14元。
这一判决,因涉及网络舆论监督与人格权保护的平衡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爱心公益法律服务站”站长、律师郝恩琳表示:“此案之前,公开渠道检索不到类似案例。此案明确了动物保护人士在网络舆论监督中的合法边界,为类似维权提供了参考。”
“正如本案二审判决书中所写:文明不仅是一句口号,需要每一位公民以实际行动践行。”郝恩琳认为,此案展现了公益法律服务的多重价值:一是推动立法完善,为反虐待动物立法提供实践依据;二是倡导理性维权,引导公众在法律框架内行使监督权;三是守护生命尊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动物保护人士和小动物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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