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发布公告​三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关于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下列车辆存在不按时缴纳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行为(详见附表清单),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已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发出《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方市人民政府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无异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

联系电话:0898-2559581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5年08月07日

附:当事人信息及文书内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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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下列车辆存在不按时缴纳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行为(详见附表清单),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已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方市人民政府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

联系电话:0898-2559581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5年08月07日

附:当事人信息及文书内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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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当事人:枣庄市联浩运输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涉嫌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或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我分局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2025年07月04日对车牌号为鲁DD5336机动车辆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暂扣车辆),决定书文号:琼交征东方强字(2025)8号。因暂扣期限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分局于2025年07月29日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书文号:琼交征东方解强(2025)34号),已解除对鲁DD5336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携带以下材料:

1、(个人)身份证原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车辆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原件

3、委托代办的:(个人)委托书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到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侧46号,联系电话:25595818)办理车辆领取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我分局将对扣押车辆依法进行处置,并逾期后产生的车辆保管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且我分局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5年08月07日

附:当事人信息及文书内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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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曾令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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