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 | 亲人去世所得抚恤金将如何分配?法院以案释法

南海网、新海南客户端7月29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李沂蔓)在亲人去世后,所获得的抚恤金该如何分配,抚恤金又是否属于遗产?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兄妹三人因父亲34万余元抚恤金对簿公堂,均主张应得份额。法院判决,抚恤金非遗产,属近亲属共有,并依据子女赡养贡献打破平均分配惯例,判决主要照料者小女儿分得60%,另两子女各得20%。

符某是文昌市潭牛镇的一名离休干部,养育了阿新、阿羽和阿状3个子女。符某退休后,长期居住在谭牛镇村里的老家,由于年纪大,常常患病,便由最小的女儿阿羽照顾。2024年4月6日,符某因病去世。符某去世后,文昌市社会保障机构发放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总计34万余元。2024年5月8日,阿羽以其个人名义,办理了领取符某丧葬费补助及抚恤金的手续。

然而,阿羽的行为引起了大哥阿新的不满。阿新认为,丧葬费补助及抚恤金应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共同享有,由三兄妹平均分配才合理。为此,阿新多次沟通,但阿羽始终拒绝分配。

“母亲去世前,都是由我和我的家人照顾,大哥并未尽到看望和照顾的义务。”谈及此事,阿羽有些委屈。她说,母亲曾表示,抚恤金可用于偿还手术治疗费用,而且母亲刚生病住院的时候,大哥一家就将母亲在老家房子里的东西都丢了,母亲很生气,说以后她的钱大哥一分钱都得不到。

二哥阿壮称阿羽所说情况属实,但他对于大哥阿新看望母亲的情况不太清楚。2025年3月,阿新将阿羽起诉至文昌市法院,请求阿羽返还抚恤金10万余元。

经审理,文昌市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之规定,死亡抚恤金作为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基于国家有关规定,在死者身后给予其家属的具有精神抚慰和物质补偿双重属性的金钱给付,是对死者亲属给予的一种精神上的抚慰金,依法应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共同享有。

鉴于被告阿羽在符某生前承担了主要的照顾责任,对符某的生活和精神需求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满足,法院酌情确定阿羽应分得抚恤金的60%。而原告阿新,及第三人阿壮,虽也是符某的子女,但在照顾符某方面的付出相对较少,故确定他们各自分得抚恤金的20%。最终,文昌市法院依法判决阿羽向阿新支付抚恤金6万余元。

法官释法:

承办法官介绍,在分配时,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分配比例,但应综合考虑各近亲属与死者的亲疏关系、照顾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以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需明确的是,抚恤金并非死者遗产,其分配不应单纯基于死者的生前意愿。虽然被告辩称符某曾表示抚恤金可用于偿还其手术治疗费用,但这并不能成为被告独自占有抚恤金的合法依据。

抚恤金与遗产的规定有哪些不同之处?遗产‌是死者生前合法拥有的个人财产,可通过继承方式转移给他人。而‌抚恤金则‌是单位或国家对死者家属的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不属于遗产范畴,不可通过遗嘱或继承方式获得。抚恤金与遗产的不同之处在于,抚恤金并非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抚恤金的所有权人不是死者,而是死者在世的近亲属。因此,抚恤金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同财产。

作者: 林文泉 李沂蔓
责任编辑: 王思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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