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发布公告五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关于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你(单位)涉嫌不按时缴纳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请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进行确认(详见附表1)。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邮寄了《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上述欠费信息无异议,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琼海市银波路1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处补缴应缴费额、滞纳金(应缴费额、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联系电话:0898-62931309。

本机关将视你(单位)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联系地址:海南省琼海市银波路1号

联系电话:0898-62931309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

2025年7月28日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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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关于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标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2000元/4000元/11000元/1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详见附表2)。

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邮寄了《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作为自然人的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琼海市银波路1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联系电话:0898-62931309。

联系地址:海南省琼海市银波路1号

联系电话:0898-62931309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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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关于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因下列当事人(详见附表3)存在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事实,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已对其作出《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责令其补缴应缴纳的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及滞纳金。现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当事人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本机关特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下列当事人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款项缴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7540110123901946901银行账号。当事人如不服决定书的,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决定书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南省琼海市银波路1号;联系电话:0898-62931309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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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因下列当事人(详见附表4)存在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事实,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以罚款。现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特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下列当事人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7540110123901946901银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当事人如不服决定书的,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决定书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南省琼海市银波路1号;联系电话:0898-62931309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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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关于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因你(单位)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解除该行政强制措施(详见附表5)

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邮寄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领取被扣押的车辆,否则,逾期造成的后果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海南省琼海市银波路1号

联系电话:0898-62931309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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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林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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