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两餐饮场所提供野生动物食用服务被处罚

南海网、新海南客户端7月28日消息(记者 吴岳文)近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两起餐饮场所违法提供野生动物食用服务案件做出结案,对涉事商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今年3月,执法部门在文昌文城仙园美食城查获7只疑似野生鸟类冻体。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这些鸟类为鹤形目秧鸡科白骨顶,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保护动物,核定总价值2100元。经查,该美食城为食客提供上述野生动物肉类食用服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关于禁止餐饮场所为违法食用野生动物提供服务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并没收涉案野生动物冻品。

另一案件中,根据市民举报,执法人员在文昌文城聚仙酒家查获疑似果子狸的熟食。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残骸确为果子狸,同样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基准价值1200元。该酒家因非法提供场所加工食用果子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被执法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

“我们将持续加大对餐饮行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私自捕杀、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严重危害物种繁衍,破坏大自然的生态平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都是禁止食用的。为牟利铤而走险,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将受到法律严惩。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作者: 吴岳文
责任编辑: 庞小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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