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出台
海南日报客户端2025-07-25 21:10:40
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陈婧
7月25日,《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正式发布,为封关运作后“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制度支撑。
《办法》明确,在海南自贸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南自贸港内的事业单位,以及由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在海南自贸港登记的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满足未被纳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未被纳入海关失信企业名单、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条件,可以申报享惠主体资格。根据本办法认定的享惠主体,可依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相关的税收政策。
认定流程分为自愿申报、线上审核和确定名单三个环节。符合认定条件的主体可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进行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并由省政府确定后,审核结果将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给申报主体。享惠主体名单将推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智慧监管平台。
《办法》要求,享惠主体发生变更、注销、吊销、破产等相关情形,需按规更正相关信息、提交变更后材料或申报注销享惠主体资格。申报主体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单一窗口”申诉,由省财政厅召集相关部门会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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